三、申請應備文件(活動舉辦日一個月前應將以下文件送至社會處):
(一)申請補助公文(另需檢附在地體驗學習活動申請文件自我審核表)
(二)活動計畫申請書(含經費概算表)
(三)立案證書
(四)理事長當選證書
(五)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
(六)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佐證資料(如:碳足跡計算表)
注意:申請表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退件,補正後再函報本府辦理。
四、申請期間:年度開始至年度結束前一個月,逾時不受理
五、補助金額:本案為本府政策性補助,補助金額視計畫內容酌予核定,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10萬元(本計畫於本府預算額度用罄為止),此專案不適用議員建議補助。關於申請補助項目金額上限規定如下:
六、活動規劃及補助項目:
(一) 環境教育推廣、生態環境保護活動及課程、資源回收及永續 利用。
(二)辦理一般活動時,需以綠色飲食、在地體驗學習、環境教育課程或活動等內容做為活動規劃措施,例如:交通採用低碳交通工具(如電動巴士)、限制使用塑膠 袋及一次性杯/餐具、餐食採低碳飲食方式辦理 (惜食或利用在地食材DIY)等。
(三) 補助行程: 補助本縣在地特色社區、產業、文化、部落、休 閒農場、環境教育、生態教育、縣府建設參訪(如:消防局消防館、花蓮環保迪士尼) 等學習景點、 在地食農蔬食用餐、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花蓮工廠生產物品(如自強咖啡工坊、黎明庇護工場),將社會福利納入在地體驗活動計畫中。
(四) 計畫需符合之指標: 環境教育中心學習(本縣共11個點,包含環保局,有導覽員或講師解說)、在地文化(含DIY體驗 )、食農教育(含DIY體驗)、生態環境學習 (有導覽員解說)、使用環保餐廳、環保旅宿等。
(五) 內容撰寫嚴禁抄襲(行程以社會處處網提供資料為準,共308景點,各局處已107條規畫行程路線,規劃行程中再安排縣府建設參訪+福利機構工作坊+環境教育場域認證場所,以符合指標規定),內容須與在地文化與生活,或「人、文 、地、產、景」結合,串聯區域特色並揉合環境生態、環境 保護元素的人文深度在地體驗活動。
注意:活動計畫內容學習指標呈現(詳下列相關附件-計畫活動新規定指標規定)。不符規定者-退件,補正後再函報本府辦理。
七、成果報告及核銷:註明日期、主題、學習對象及人數 、活動目標、成果 、檢討與建議等各項內容,具體展現計畫執行績效及亮點,並以文字、圖片或照片(需有人員導覽或DIY學習互動照片)呈現。
注意:核銷需檢附在地體驗學習活動核銷文件自我審核表,核銷表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退件,補正後再函報本府辦理。
八、經費執行及結案核銷方式:依現行核銷程序辦理。
(一)各執行項目經費,得因實際需要相互勻支, 前述變更須符合本計畫各項目之規定。
(二)依「 花蓮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
計畫辦理完成後十五日內檢附核銷來文(含在地體驗學習活動核銷文件自我審核表)、領據 、支用明細表 、成果報告書等相關資料,函送本府核銷及審查。
各項支用單據請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以供事後審核備查。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得廢止原核定補助。
(三)已獲得其他機關類似經費計畫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補助如有重複者,應予繳回
九、花蓮縣環保局-114年淨零花蓮APP宣導活動參加辦法(詳相關附件花蓮縣環保局-淨零花蓮APP宣導活動參加辦法計畫書暨申請表及成果表單)
(一)申請方式及期限
1.申請期限:與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在地體驗學習計畫同步申請,資料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轉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2.提送核銷資料予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後續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轉予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由申請單位提供合法收據(或領據)及帳戶封面影本,以便環保 局撥款。
(二)本案環保局聯絡窗口:03-8310622 陳小姐、盧小姐。
(三 )114年5月15日環保局淨零APP使用暨下載說明網址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CDaXvvCK3NS5phwpQ5Ir_SzwB8k3RGv9
十、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一)計畫如涉及內容、經費項目或計畫總經費變更時,應於核定前函知本府 。
(二)舉辦宣導活動或訓練時 ,應加強居民簡樸之環保生活概念 。活動所需茶水,請儘量以桶裝方式辦理 ,並鼓勵參加人員自行攜帶環保餐具,活動中不得使 用免洗用具 。
(三)每場次之環境教育活動, 邀請之講師至少須有 1 人通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請於計畫申請書中註明)。
十一、 輔導考核機制
(一)受補助對象對於經依前款規定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其保管年限應依其適用之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如發現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
(二)依本計畫受補助對象,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本府得會同有關單位辦理實地查核,審查考核補助成效、經費運用及相關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之用、經費支用違反法令或虛浮報等情事者,本府將限期繳回該補助款項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