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縣民
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三、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四、申請人印章。
五、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六、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七、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八、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申請人具以下任一情形之診斷證明:
(一)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二)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三)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
申請窗口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申請流程
至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至醫院掛號鑑定→衛生局審查→社會處製作身心障礙證明→函文公所轉發申請人
線上申請
1、身心障礙鑑定線上申請,請連結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主題專區/身心障礙鑑定線上申請」提出申請(https://dpws.sfaa.gov.tw/online_apply_menu.jsp)。
2、若您屬於下列情形,不適用線上申請,請洽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
(1)指定期日換證、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進行換證、到宅鑑定以及併同辦理者。
(2)要鑑定的障礙類別超過兩類,或須到超過兩家鑑定醫院。
3、若為重新鑑定者,且無法於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前完成鑑定作業,請洽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身心障礙證明展延註記事宜。
備註(注意事項)
1、係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七條規定
2、以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為申請窗口,如有特殊情形者,可使用縣內跨區申請,設籍於花蓮縣之申請人可至本縣任一鄉鎮市公所社會(民政)課領取申請表及鑑定表
3、跨縣市郵寄申請:居住於外縣市,不便返回本縣申請,請先致電戶籍所在地公所詢問辦理方式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