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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業務
性別平等業務2024/08/01社會處勞資科

「性別平等工作法補助」申請書

花蓮縣政府為保障花蓮縣受僱者或求職者(下稱被害人)因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本法)之規定,或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可獲得必要之法律扶助,且為推動並協助雇主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心理諮商服務,以落實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第三條規定,特訂定心理諮商費用、法律訴訟及律師費用、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等三項補助,提供雇主及被害人申請。
 
心理諮商費用:
申請資格: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雇主因被害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申請人提供或轉介心理諮商,並已支付費用。
二、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行為人之雇主因被害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對被害人提供或轉介心理諮商,並已支付費用。

註:前項規定所稱心理諮商,指經國家考試及格,並依心理師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執行之心理諮商服務。
註:被害人接受心理諮商時間,單次不得少於四十分鐘。
補助基準:
每次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每案補助以四次為限。
申請期限:
雇主應於被害人完成心理諮商服務,且支付費用完畢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我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心理師執業執照影本。
三、心理諮商費用收據影本。
四、心理諮商輔導紀錄影本。
五、領據及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法律訴訟及律師費用:
申請資格: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被害人因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二、被害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且經事業單位或本府依本法認定為性騷擾行為成立,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三、被害人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本法施行前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於本法施行後,仍繫屬於法院尚未終結
    者。
補助基準:
一、律師代撰民事書狀費用:每一審級最高補助六千元,每案最高補助一萬八千元。
二、法律訴訟及律師費用:
  (一)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之律師費:每一審級最高補助五萬元,全案最高補助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十萬
        元,全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二)保全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三萬元。
  (三)督促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一萬元。
  (四)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四萬元。
  (五)勞動調解程序及訴訟期間之必要費用(含裁判費、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借提費、經法院裁定須支出
    之費用及其他必需費用):同一案最高補助五萬元。
※註: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訴訟,被害人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並以補助一案為限。但經本府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註:本項補助,於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撤回訴訟或撤回聲請後始申請者,不予補助。
申請期限:
一、律師代撰民事書狀:聲請勞動調解日、提起訴訟日、提起上訴日或答辯日起六十日內。
二、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聲請勞動調解或提起訴訟後至法院判決日前。
三、民事訴訟第二審及第三審程序:提起上訴後至法院判決日前。
四、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聲請日起六十日內。
五、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之必要費用:繳納裁判費日或法院裁定日起六十日內。
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六點補助對象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律師費收據。
四、領據及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補助項目之相關文件影本:
  (一)律師代撰民事書狀:聲請勞動調解狀、起訴狀、上訴狀或答辯狀繕本。
  (二)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狀繕本及律師委任狀。
  (三)民事訴訟第二審及第三審程序:上訴狀繕本、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書及律師委任狀。
  (四)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繕本及律師委任狀。
  (五)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及律師委任狀。
  (六)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繕本、執行名義文件及律師委任狀。
  (七)勞動調解程序及訴訟期間之必要費用:裁判費收據或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狀繕本及法院裁定。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申請資格: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被害人因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致終止勞動契約,而於勞動調解或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
二、被害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致終止勞動契約,而於勞動調解或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
※註:前項所稱勞動調解,係指依勞動事件法進行之勞動調解程序。
補助基準:
一、依核定補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每月核給金額,每月為三十日,未滿三十日依比例計算核給,最
    長補助六個月。
二、被害人有依法扶養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每一人加給補助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申請期限:
被害人應於聲請勞動調解或提起訴訟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聲請勞動調解狀或起訴狀繕本影本。
三、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四、無工作收入聲明切結書。
五、扶養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之證明文件。
六、領據及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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