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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服務
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服務2025/03/25勞資科

115年度強化職場無障礙服務 友善募集視力協助員及服務申請簡章

花蓮縣政府視力協助員培訓暨服務計畫

一、 依據:
本規範依本府115年度視力協助員培訓計畫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訂定。
二、 目的:
為協助視覺障礙者適應職場及提昇工作品質效率、穩定就業及開發多元就業機會。
三、 本規範適用對象:
本縣就業之視障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媒合符合視力協助員招募條件並取得本府視力協助員服務證者(以下簡稱視協員)提供協助。
四、 服務項目:
視協員就指定之處所、時間提供申請人職場協助服務,服務內容係指本府核定之視覺障礙者就業相關服務,涉其個人生活、行動及居家服務等事項,非本服務範疇,視協員得以拒絕。其服務內容如下:
(一) 職場文書行政協助(報讀、錄音、電腦排版、資料整理及口述影像等)。
(二) 職場交通(簡易定向行動、短期就業交通陪同)協助服務。
(三) 視障按摩據點職場環境空間清潔(非大掃除)協助服務。
(四) 其他經本府認定與就業相關之服務需求。
本計畫視力協助服務範圍以花蓮縣為主,若確實因工作須由視協員陪同至外縣市,應經視協員及本府同意後方可執行。
五、 視力協助服務補助計算及給付方式:
(一) 補助標準為:每服務1小時250元整,依此推算。
(二) 以視協員各次實際服務時間計算,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超過半小時而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
(三) 申請人應要求視協員於每次服務主動告知當次服務起訖時間及時數,服務完成後申請人及視協員應於服務時數檢核表簽章。並於次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以任何方式交付本府,逾時者該月補助費用以每小時200元核計。
(四) 本府依每月所送之時數檢核表及領據核計前月之補助費用,並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撥付,逕匯入申請人所提供予本府之金融帳戶。
六、 申請人注意事項:
(一) 經查詢職務再設計服務,已核定補助其他人力協助措施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項服務。
(二) 本府受理申請後,辦理資格審查,依審查結果提供視協員服務時數。
(三) 核定之人力協助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過30小時為原則。經核定服務時數因故未能履行時,不得要求遞延。
(四) 服務時間原則為上午7時至下午9時,依視協員實際人力狀況提供服務。
(五) 如遇緊急狀況無法接受服務或問題克服不需服務時,應於服務前2小時以上主動告知。
(六) 申請人應配合本府不預告訪視,以瞭解執行情形,並維持服務品質。
七、 視協員於提供服務時,應遵守下列有關規定:
(一) 一律以視協員服務身分介紹自己,且應配戴本府所發服務證,以明示視協員身分。
(二) 應準時依服務時間到離,若遇緊急事故無法前往或提早結束服務,應與申請人協調服務時間,並不得私自找人代替。
(三) 不得藉服務之便延攬個人業務或從事服務範圍以外之工作。
(四) 視協員於執行服務時,應以個人名義為法律行為,自為權利義務主體。如不法侵害申請人或第三人時,視協員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五) 視協員因故無法於當年度繼續提供視力協助服務時,應繳回服務證並以書面通知本府。
八、本規範未規定之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申請擔任視協員請填寫附件1表單

申請服務請填寫附件2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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