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凡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補助:
l申請人現住之住宅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
l申請人、配偶及與申請人或配偶同戶之直系血親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三年內不曾接受本項補助或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l無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補助項目
l屋頂防水及排水。
l室內給水、排水及壁癌處理。
l空間照明改善。
l其他必要之住宅設施設備,但以衛浴、廚房及臥室等設施設備 (居家必需性之設備)不堪使用者為優先補助項目。
補助內容
l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整。(112年7月24日修訂)
l已獲本項補助者,三年內不再補助。
申請窗口
l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期間:補助受理申請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應備文件
l申請表、切結書及領據。
l房屋證明文件:
u自有房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可資證明該建物合法之證明文件(最近一年房屋稅捐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
u非自有房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可資證明該建物合法之證明文件(最近一年房屋稅捐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如為租賃房屋,須附自當年度起,核算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惟補助住宅設施設備,則不受三年以上租賃契約書之限制。
l房屋欲修繕處之照片(每處一張)。
l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詳細載明修繕項目、規格、單位、數量、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並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l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l申請文件應符合前項規定,如有不符,由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補助。未經本府核定即自行動工改善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