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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照顧服務
個人照顧服務2019/10/07社會福利科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一、服務目的提供身心障礙者依自己的意願、需求及選擇,擬定自立生活計畫,藉由他人協助(個人助理)及同儕的支持(同儕支持員),達到社會參與、社會自立目標。
二、服務對象
      (一)18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有自立生活意願且經機關需求評估核定並由機關邀集專家或團隊針對服務單位所送之障礙者自立生活計畫、個人助理時數、各項福利服務資源盤整運用情形等相關資料,進行逐案審核通過者。
      (二)廠商不得拒絕機關需求評估轉介之個案,如不開案需經機關同意。另有個人助理服務需求者需符合下列規定:
         1.未接受機構安置。
         2.未領有照顧者津貼。
         3.聘僱外籍看護(傭),遇外籍看護(傭)逃逸失聯、因故轉出、期滿離境或請假返回來源國期間者。
三、服務項目: 在身心障礙者擬定自立生活計畫為架構下所提供之「協助式」服務:
      (一)同儕支持服務:透過身心障礙者「同儕支持員」分享自身經驗、提供心理支持及專業知識,協助其增進自我認知與自我瞭解,並協助擬定自立生活計畫。
       (二)個人助理服務:依據個人自立生活計畫目標,提供生活協助或社會參與支持服務。
※使用個人助理服務,同時段不得重覆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服務及、喘息服務。
四、服務費用:個人助理支持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250元計,本縣另每小時加成新臺幣40元。另符合以下條件有不同補助: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免自付額。
       (二)非列冊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每小時自付20元。
       (三)一般戶,每小時自付60元。
五、申請方式: 本府委託社團法人花蓮縣復光發展協會辦理,
電話(03)8528062轉分機10,賴社工。
六、意見反應及申訴: 1.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轉分機384。 2.縣民專線1999。 3.縣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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