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業務
◎服務對象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即民法第14條及第15條明定,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者)。例如因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監護(輔助)之宣告。
◎服務流程
- 聲請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 檢附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向法院遞監護(輔助)宣告聲請狀。
- 向法院陳報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人選。
- 接獲法院、醫院通知,前往指定醫院繳費,準備心智鑑定。
- 法院裁定後兩個月內,監護人需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完成財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
◎諮詢窗口
- 服務專線:03-8239897、03-8227171分機383(社會福利科)。
- 服務傳真電話:03-8234990。
◎備註
聲請狀書寫範例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或逕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鑑定人(機關)參考名冊可至司法院網站(首頁/查詢服務/13.名冊專區/1.鑑定人(機關)參考名冊)查閱。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