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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法規及運用資源
社區發展協會法規及運用資源2019/10/08社會行政科

社區發展協會法規專區

花蓮縣社區發展工作評鑑
 
  • 評鑑對象
  1. 本縣 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2. 於本縣立案滿一年之社區發展協會,且會務、財務正常運作。
 
  • ​評鑑方式與時間:
  1. 公所部分:
公所應依「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評鑑表(如附表)」先作自評,並於每年四月十 五日前連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提報名額函送本府評鑑。
  1. 社區部分:
  1. 第一階段(自評及初評)
  1. 參加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 社區發展業務選拔項目主題(如附表二)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表三、四)考評項目先做自評,並應於每年三月十日前送公所初評。
  2. 公所依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填報之自評表辦理初評,成績優良(八十分以上),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送報請本府參加複評。
  1. 第二階段(複評):
  1. 由本府組成之評鑑小組就書面資料審查外並實地辦理複評複評,公所有關人員應陪同參與公所有關人員應陪同參與。
  2. 本府辦理複評後,獲獎之社區發展協會,由本府及公所共同協力輔導,將依衛生福利部訂頒「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金卓越社區選拔計畫」之比例,於衛生福利部評鑑年之六月二十日前函送衛生福利部參加績效組或卓越組選拔。
 
  • 獎勵:
  1. 參加評鑑之公所,評鑑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頒發獎牌一面及行政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名額以一名為限);評鑑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頒發獎牌 一面及行政獎勵金三萬元(名額以五名為限)。
  2. 受評之社區, 依下列方式獎勵:
  1. 績效組:
  1. 獲得本府 評鑑成績九十分以上 者為優等,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金八萬元(名額以二名為限);評鑑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頒發獎牌 一 面及獎勵金五萬元(名額以三名為限)。
  2. 獲得本府 評鑑 服務與創新獎 者 成績優良之社區(每一社區以一項為限),頒發獎牌 一 面及獎勵金三萬元。
  3. 受本府推薦參加衛生福利部金卓越社區選拔獲得選拔優等者,頒發獎勵金 十萬元獲得甲等者,頒發獎勵金五萬元獲得服務與創新獎者,頒發獎勵金二萬元。
  1. 卓越組:
  1. 獲得本府評鑑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頒發獎牌一面及獎勵金十萬元。
  2. 受本府推薦參加衛生福利部金卓越社區選拔,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 頒發獎勵金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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