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縣辦理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之辦訓單位【包括自費班(含原民會補助)及相關補助案】應遵循以下相關規定,並於開訓前至少6週前,備妥相關申請資料,函送本府社會處,經審核同意後,依核定計畫辦理。未經本府審查核備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其照顧服務員結訓資格本府不予承認。
◆衛生福利部「 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
◆花蓮縣辦理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
二、如為自費辦訓者除上述規定外,尚須遵循花蓮縣政府實施民間單位自費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之訓練品質抽查作業規範 (如附件)
三、如該訓練班為勞動部補助案件,除上述規定外,仍須遵守勞動部相關規定。
以上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受訓對象:年滿十六歲以上、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擔任照顧服務工作熱忱者。
補助內容:
- 勞動部補助班,符合特定身分參訓,其費用全額補助,一般身分參訓需負擔20%學費,若由失業者或其他特定身分參訓,於訓練期間有工作事實或經查屬一般身分學員,其費用需全額負擔,不予補助。
- 非勞動部補助班,民眾需自行支付訓練費用。
申請窗口:請參照下列辦訓一覽表自行與辦訓單位聯繫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