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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2025/05/15勞資科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

一、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二、人數計算方式:
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公立單位投保人數
34人以上,須進用3%身心障礙員工)
私立單位投保人數
67人以上,須進用1%身心障礙員工)
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人數
0-33 0-66 0
34-66 67-199 1
67-99 200-299 2
100-133 300-399 3



  以此類推  


 

障別等級 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 薪資達基本工資一半以上
輕度、中度 1人 0.5人
重度、極重度 2人 1人

 


三、未足額進用之規定:
(一)繳納差額補助費: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單位,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二)罰鍰:如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之義務單位,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依身權法第96條第2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無正當理由態樣如下:

1.違反身權法第16條第1項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身心障礙歧視之規定,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裁罰,致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
2.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於重新計算後,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者。
3.於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期間內,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查證屬實。但就雇主已辦理招募員工,於招募期間未有身心障礙者應徵,或雇主已善盡調整職務內容及工作環境等責任,仍無身心障礙者得勝任工作,排除其屬無正當理由之情形。
4.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身心障礙者進用計畫,且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公開招募、提供職務分析、調整招募條件、職務內容或工作環境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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