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老人自強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1.本縣立案
之各鄉鎮市社區發展協會。
2.本府立案之團體。
二、補助原則:
(一)受補助者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二)每人每年限補助一次,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參與對象須符合申請本補助之單位以下條件之一:
1.會員及其眷屬。
2.申請單位承作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與社區長照站、文化健康站等服務方案之站內長者。
(須由承作服務方案之單位提出申請,禁止由其他單位代為申請)
(四)受補助者如
未辦理旅平險,則不予補助。
(五)本府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一日遊每人補助五百元,二日遊以上每人補助一千元。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未重複申請者,每十名配置工作人員一名,尾數五名(含)以上得再增一名。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流程:
依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於
活動辦理日期前一個月,檢附以下文件,函送本府申請:
(以縣府收件日期為主)
1. 活動計畫書(含行程表、經費概算表)
2. 參加會員之名冊(請於本府老人及身障團體自強活動名冊管理系統登錄及列印)。
3. 附件(含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及利益迴避聲明書等)
4. 須於
活動辦理日期前一個月函送本府申請自強活動補助,如未於
活動辦理日期前一個月送達本府,將不予補助。
五、核銷應備文件或其他應注意事項:
1. 依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其餘應備文件:
(1) 旅行平安保險費收據正本。
(2) 保險人名冊。
(3) 成果照片八張(一份)。
(4) 鄉(鎮、市)公所需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免送支用單據)。
六、花蓮縣政府活動名冊管理系統網址→
https://hlsa-apply.net/login.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