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老人自強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1.本縣各公所及所轄社區發展協會。
2.本府立案之機構及團體。
二、補助原則:
1.受補助者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2.每人每年限補助一次(含工作人員)。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一日遊每人補助五百元,二日遊以上每人補助一千元。
(因應1130403地震影響本縣產業,至114年7月31日止,調整補助方式為:於本縣境內辦理自強活動,1日遊每人補助1,000元整,2日遊以上維持每人補助1,000元)。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未重複申請者,每十名配置工作人員一名,尾數五名(含)以上得再增一名。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流程:
於活動日前15天,檢附以下文件,函送本府申請:
1. 活動計畫書(含行程表、經費概算表)
2. 參加會員之名冊(請於本府老人及身障團體自強活動名冊管理系統登錄及列印)。
3. 附件(含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及利益迴避聲明書等)
4. 須於活動前15天函送本府申請自強活動補助,如未於活動辦理15天前送達本府,將不予補助。
五、核銷應備文件或其他應注意事項:
1. 依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其餘應備文件:
(1) 旅行平安保險費收據正本。
(2) 保險人名冊。
(3) 成果照片八張(一份)。
(4) 鄉(鎮、市)公所需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免送支用單據)。
六、花蓮縣政府活動名冊管理系統網址→
https://hlsa-apply.net/login.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