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2026/06/16社會處勞資科
【轉知】勞動部函釋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及違約金返還事項,請事業單位依法辦理。
旨揭函釋內容摘要如下:
一、雇主如未對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該項培訓費用,或未提供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合理補償,縱勞雇雙方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依法係屬無效。
二、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條款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並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如屬例行性教育訓練、一般在職訓練、新進人員業務熟悉訓練,或依法應辦理之法定訓練所生費用,雇主均不得據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得作為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費用之依據。
(三)、雇主如以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合理補償,應明確告知;勞工於約定期限屆滿前離職時,倘雇主要求勞工返還之金額,應依尚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不得要求全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