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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救助
災害救助2019/10/07社會救助科

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 補助對象
    為災區領有政府發放各項災害救助之受災低收入戶,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事業營運工作。

  2. 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

  3. 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融資補助。

 

  • 補貼額度及年限

  1. 貸款金額:每戶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 ​利息補貼額度:年息百分之四;貸款利率低於上開利率者,以實際貸款利率計算。

  3. 補貼利息年限:最長五年。

 

 

  • ​辦理期限
    應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辦理。

 

  • 應備文件
    受災低收入戶,經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1. 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相關證明文件。

  2. ​事業負責人證明文件。

  3. 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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