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第14點規定,並於108年1月1日生效。
勞動部 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0
條規定,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所收取之費用,需應用於測驗費、證書費等必要教學支出之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爰將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部分業務,由政府經費支出改由訓練單位負擔,並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14點規定,增列訓練單位委託或辦理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應以每人每次新臺幣40
元,向試務管理機構繳交測驗服務費,並由試務管理機構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另為使訓練單位有適當緩衝時間配合,前述規定將於明(108)年 1 月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