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人民團體補助
Line

字級設定:

列印
人民團體補助
人民團體補助2024/01/16

花蓮縣政府補助老人福利設施(備)作業要點

老人文康中心設施(備)

一、補助對象:
1. 本縣各公所及本府立案之老人團體。
2. 補助場所為老人會館及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含無障礙設施)、資訊及辦公設備、運動( 康樂)器材、視聽影音設備等軟硬體設施。

二、補助原則:
1. 如有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劃無法執行,必須變更項目、內容、時間或地點時,應詳述理由,於修繕或購置前十五日報本府核准後方得辦理,且變更以一次為限。
2. 補助計劃未執行者,於同一年度不得再行提案。
3. 本府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4. 補助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受理。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 興(修)建:每案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2. 充實(更新)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
3. 各公所老人文康中心興建計畫,依本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六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以伍佰萬元為限,其餘設施設備補助以壹佰萬元為限。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流程:
1. 借用公所設施使用之老人團體,其設備充實(更新),由該團體提出申請;設施之修建,由各公所提出申請。
2. 應於當年度一月、三月、六月及九月將申請計畫書函送本府申請。

五、核銷應備文件或其他應注意事項:
1. 依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申請單位為各公所者,應另檢附納入預算證明等相關文件。
3. 受補助之設施設備應標示「補助年度」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字樣,並列財產清冊報府備查。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