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及內容
凡設籍花蓮縣(下稱本縣)之縣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l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最高發給急難救助金如下:
u低收入戶一款:3萬元
u低收入戶二、三款:負家庭生計者2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1萬元
u非列冊低收入戶:6,000元
l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急難救助金5,000元。
l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 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急難救助金5,000元。
l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急難救助金5,000元。
l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急難救助金 5,000 元。
l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視其情形最高可發給急難救助金1萬元。
申請窗口
l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應備文件
請下載相關附件檔案「急難救助申請書-公所」,依申請人實際需要檢附所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