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專區2023/05/04
勞動部111年5月5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434號令、111年5月5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411號令及112年3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7591號令,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以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1號令廢止,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
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及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