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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制度2023/06/14社會救助科

社會工作師執業登記

一、執業執照申請書

(一)適用情況:社會工作師新申請、更新、補發換發執業執照及加印識別證規格執照。
(二)法規:依據社工師法第9條: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本處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違反者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說明:社會工作師應於到職日起30日內申請執業登記;在職中社會工作人員考取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亦應於證書核發日起30日內申請執業登記。執照生效日為申請日(掛號郵寄申請者,以郵戳為憑;餘以本府收件日為申請日),請於到職當日郵寄或親送申請執業登記。逾期30日後,執照生效日以核發日起算。

 

二、報請備查申請書

(一)適用情況: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處所、支援執業等。
(二)法規:依據社工師法第11條第1項: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本處備查,逾期備查將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備註:
1.變更行政區域:外縣市新單位到職日起30日內,報本府變更行政區域備查。
2.支援執業:應於支援日起30日內申請備查,支援期間最長不超過1年,如需繼續支援,應於屆滿前重新申請。
3.根據衛生福利部107年10月25日衛部救字第1070133306號函釋示,社會工作師育嬰、侍親或進修留職停薪之申請係屬任意性規範,符合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報請停業備查。
4.辦理停業、歇業等未從事社工師法第12條者,及變更行政區域者,亦需請留意於社會工作師公會辦理退會/轉會申請事宜。(網址)

 

三、社工制度窗口

收件單位: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救助科(請註明社工師執照申請)
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社工師
電話:038227171轉397-399
信箱:amychen@h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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