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友善育兒職場婚孕產假薪資補助要點」重點摘要如下:
- 名稱由「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變更為「友善育兒職場婚孕產假薪資補助要點」,並自115年10月1日起生效。
- 薪資補貼增加「婚假」補助。(第1條)
- 增訂「婚假補助第九日至第十四日之工資。」(第4條)
- 增訂「雇主依前點規定申請本補助,至遲應於給付受僱者(勞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婚假之薪資(工資)後二年內辦理;逾期申請者,勞保局不予發給。」。(第7條)
- 115年12月31日前申請婚假工資補助者,於116年1月31日前發給,其餘申請案皆為次月底發給。(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