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預告統計資料發佈時間表
網站導覽
進階搜尋
回首頁
關於社會處
歷史沿革
單位介紹
服務電話
業務資訊
社會福利法規及資源工作手冊
資訊公開專區
老人福利
身心障礙福利
社會救助
兒少福利
婦女及家庭福利
婦幼親創園區
家暴、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
公益彩券
社工制度
勞政業務
社區、人民團體及志願服務
花蓮縣社會福利館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開專區
緩刑支付金
預告統計資料發佈時間表
智慧福利
影音專區
重大災害專區
福利地圖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首頁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職責及志工權益
字級設定:
小
中
大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職責及志工權益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職責及志工權益
2025/05/19
社會行政科
志願服務榮譽卡-義消版
一、申請方式:本縣消防局依相關規定審核後,檢附公文及請領清冊〈如附件〉函送本府辦理,並將清冊電子檔寄至承辦人信箱:sc1738@hl.gov.tw。(請參考下方附件說明之花蓮縣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流程圖-義消版)
二、申請資格:
1.依據志願服務法於102年6月11日公布修正第20條條文:「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2.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3.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時應具有義警義消等志工身分。
三、憑卡優惠方式
1.義警義消等志工需本人憑卡進入全國部分文教休閒場所、風景區(詳見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
2.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每張卡均加貼持卡人照片並註明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後,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相關附件
下載
花蓮縣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流程圖-義消版.odf
下載
花蓮縣志願服務榮譽卡請領清冊-民防團體及義消版_1140519確定版.ods
下載
義消榮譽卡樣式_1140519確定版.odt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