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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職責及志工權益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職責及志工權益2025/05/19社會行政科

志願服務榮譽卡-義消版

一、申請方式:本縣消防局依相關規定審核後,檢附公文及請領清冊〈如附件〉函送本府辦理,並將清冊電子檔寄至承辦人信箱:sc1738@hl.gov.tw。(請參考下方附件說明之花蓮縣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流程圖-義消版)

二、申請資格:
1.依據志願服務法於102年6月11日公布修正第20條條文:「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2.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3.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時應具有義警義消等志工身分。

三、憑卡優惠方式
1.義警義消等志工需本人憑卡進入全國部分文教休閒場所、風景區(詳見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
2.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每張卡均加貼持卡人照片並註明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後,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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