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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2018/12/11

勞動部公告「訓練機關(構)或訓練單位辦理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訓練機關(構)或訓練單位辦理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對辦理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專業及在職教育訓練之機關(構)或訓練單位,應依勞動部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以確保教育訓練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保障受訓學員權益。

勞動部依前揭規則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修正結訓文件登錄之期限,與專業訓練之測驗成績改由勞工主管機關登錄,以及前開規定登錄系統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等,業經勞動部107年9月3日勞職授字第1070204278號公告,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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