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專區2025/03/18社會行政科
花蓮縣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社區長照站檢核成果獎勵實施計畫
壹、緣起:
本府自107年起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巷弄長照站」,著重民間自主外更加重視據點組織的服務品質,本府承辦人不定期前往各據點輔導檢核,希冀本縣據點能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特定獎勵機制,期待提供社區長者永續服務。
貳、依據:
一、衛福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指標
三、花蓮縣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巷弄長照站整合性實施計畫
四、花蓮縣推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原則
參、目的:
一、提升據點能量、強化在地社區照顧網絡與優化服務執行力,成為學習之標竿。
二、推動據點深耕及社會福利服務,活化社區老人照顧品質。
肆、檢核對象 (詳如114年應參加檢核成果名冊 )
一、應參加對象:
(一)次年欲升至6時段或10時段社區長照站(朝陽站)。
(二)據點或社區長照站(朝陽站)設立第3年應接受檢核1次。
(三)已接受檢核之單位則每3年再次接受檢核。
(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1.當年度參與衛生福利部社區金點獎者,得延至次年檢核。
2.當年度據點升2C長照站(朝陽站),得延至次年檢核。
3.原檢核合格經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或前一年檢核結果為未合格者,應接受檢核。
二、有意願參加者。
伍、獎勵及輔導機制:
一、114年度獎勵機制:獲獎名額及獎金額度如下
(一)據點組
1.特優:總分最高者(且達90分以上),最多取1名,頒發新臺幣5萬元獎金(或等值獎品、禮劵)。
2.優等獎:對評比等第為優等,最多取1名,頒發新臺幣4萬元獎金(或等值獎品、禮劵)。
(二)社區長照站組
1.特優:總分最高者(且達90分以上),最多取1名,頒發新臺幣10萬元獎金(或等值獎品、禮劵)。
2.優等獎:對評比等第為優等,最多取3名,頒發新臺幣7萬元獎金(或等值獎品、禮劵)。
3.甲等獎:對評比等第為甲等,最多取6名,頒發新臺幣5萬元獎金(或等值獎品、禮劵)。
(三)據點標竿學習保障名額:
1.獲獎之單位於下一年度據點標竿學習,有2名保底名額。
2.入圍複審之單位於下一年度據點標竿學習,有1名保底名額。
二、輔導機制:
(一) 依據「花蓮縣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社區長照站整合性實施計畫」規定,書面審查成績未達60(含)分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無效者,並於次年輔導降級據點類型。
(二) 依據「花蓮縣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社區長照站整合性實施計畫」規定,若應參加單位未於本府公告期限內函送檢核資料者,一律視為0分,並於次年輔導降級據點類型。
(三) 據點降級順序:
1.獎助型據點:調降潛力型據點。
2.2時段社區長照站(朝陽站):調降獎助型據點。
3.6時段社區長照站(朝陽站):調降2時段社區長照站(朝陽站)。
4.10時段社區長照站(朝陽站):調降6時段社區長照站(朝陽站)。
三、為本府輔導降級據點類型者應參與當年度檢核,倘若書面審查成績仍未達60(含)分,於次年輔導轉為功能型據點,賡續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務,設施設備繼續提供使用,惟不予補助社家署及本府相關經費。
陸、檢核方式:
一、書面審查:
(一)由本府據點承辦人進行書面審查,檢核分數達75(含)分以上,方得參與簡報審查。
(二)資料檢視範圍為當年度1月至9月底止。
(三)送件截止日:114年10月13日(一)下午17:30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請函送公文、報名表、參賽同意書及相關資料至本府。
(四)報名表格式:
1.首頁須加蓋報名單位印章,第二頁為「據點基本資料」,其次為本文(具體事蹟參考資料),請依頁碼排列整齊。一律電腦彩色列印,1式5份。
2.文字標楷體不得小於14字級,雙面左側裝訂,從「具體事蹟參考資料」開始之頁數上限20頁。
3.「具體事蹟參考資料」若有提供照片或圖片,1頁最多放4張照片或圖片,且畫面應清楚。
(五)收件日期將再公告,親送者以收文章日期為準、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二、簡報審查:
(一)由本府相關業務人員及專家學者等組成檢核團,進行簡報審查。
(二)預定於當年度10月至11月期間辦理。
(三)單位準備4份彩色簡報紙本資料及電子檔。審查時間共20分鐘(含簡報報告10分鐘、委員提問5分鐘,參加單位回應5分鐘)。
(四)「簡報報告10分鐘」應善用簡報軟體或影音光碟並結合音效及口語解說呈現;而「委員提問5分鐘」可於檢核委員要求下,參加單位得以原有之簡報或影片補充說明外,其餘仍以口述回答為主;另「參加單位回應5分鐘」之時間,檢核委員得提醒參加單位開始進行說明,且參加單位僅能以口述方式回應評審委員之問題或進行整體方案之綜合補充說明,不得再以簡報方式進行回應,如有違規定,得列入評分之參考。
柒、注意事項:
一、參選單位應尊重檢核委員的評審結果。
二、凡參加報名,視為已充分瞭解各項條款並同意完全遵守各項規定。
三、所有報名相關資料(如媒體報導、相關獎項、證書、計畫內容、活動照片等圖文資料),請註明出處,不得有抄襲或仿冒等情事,一經發現,其參選或已當選資格立予註銷。
四、所有檢附之資料提供影本即可,若檢附原始資料者事後恕不退件。
五、提供照片輔助說明者,照片不要拉動避免影響失真。
六、報名方式及參賽同意書若有疑慮,主辦單位有權要求報名者出示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資料。
七、如經查證不符合參選資格者,本府有權取消報名資格。
八、本府保有本計畫之檢核方式的變更、暫停、取消、終止等權利,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補充修正並公告於本府社會處官方網站,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