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扶助2019/10/07社會救助科
補助對象
l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 天。
l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l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
l家庭動產:不超過每戶1人時為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l家庭不動產: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逾650萬元者。
l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補助內容
l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補助金額 8,329 元。
l未達最低生活費 2.5 倍者,補助金額 4,164 元。
申請窗口
l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應備文件
l申請者身份證、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6個月以上內頁明細。若由代理申請,請檢附委託授權書、代理人之身份證、印章。
l其他證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學生證明影本、服役證明、重大傷病卡影本、診斷證明書、失蹤證明(警察機關)、入監證明、離婚協議書影本(五年內離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