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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2026/10/07社會處勞資科

【轉知】勞動部函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適用疑義

本函釋重點摘要如下: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略以,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本函釋表示「為免限縮立法意旨,前揭法條列舉事由不另加以定義,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二、有關本案所詢「因陪伴子女新生入學、畢業典禮、檢定(升學)考試,或陪伴高齡長輩接受健康檢查、參與社區活動、樂齡大學入學」等情,倘受僱者確有親自照顧之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可依前開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或可依其他規定請事假、特別休假等。
三、相關適用疑義,依函釋說明,由各地方政府本權責個案認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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