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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專區2021/06/07勞資科

職業安全衛生署轉知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及失能生活津貼可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職災勞工暴露於醫療院所之高風險場域,其向本署申請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及失能生活津貼,並於110年5月至同年11月間屆滿1年者,申請續領時可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
斷書(下稱失能診斷書),惠請協助轉知,請查照。

一、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職災勞工請領之旨揭補助,依照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21條,需於每屆滿1年之日前,重新檢具失能診斷書
       辦理續領。惟為配合防疫政策,並保障職災勞工健康,凡符合旨揭規定並檢附申請書及金融機構存摺提出申請者,
       可無須檢附失能診斷書,本署均依原失能項目核定發給。惟職災勞工如失能症狀加重,仍可重新開立失能診斷書,
       本署將依規定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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