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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境境遇家庭扶助
特境境遇家庭扶助2023/10/07婦幼科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扶助對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男性及女性均可申請: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扶助項目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本縣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核發(112年度為14,230元),每人每次至多補助三個月,需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同1案情補助1次為限。
2.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112年度為2,640元)
3.子女教育補助之身份認定﹕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每年需重新申請身份認定。
4. 傷病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保,並於就診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2)、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5. 兒童托育津貼﹕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育機構時,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繳費及就學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6. 法律訴訟補助﹕僅限本扶助第三款之家暴受害者提出,最高補助五萬元,同一案件補助一次為限,並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應每年申請認定。

✦申請方式及申請窗口
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受補助人郵局存摺,依各款及欲申請補助之項目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如﹕配偶之死亡證明書、產檢紀錄表、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等等...可證明申請境況之資料表件。
※提醒您,本扶助視遭遇境況提出,不限於男性及女性均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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