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各項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府立案之老人會、長青會等辦理老人福利活動相關之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補助辦理各項敬老健康促進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運動競賽、節慶活動、生活講座、課程研習及老人福利宣導等活動。
2.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聚餐、旅遊等單一且以聯誼為主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3.每單位一般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萬元,惟專案簽准之計畫,不受補助項目及前項金額限制。
三、一般補助項目及標準:
1.補助講師鐘點費、文宣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獎盃(座、牌)、器材租借、活動材料費、膳雜費(每餐最高一百元,倘以桌餐則以每人上限五百元為限)、雜支(最高五千元整)。
2.其他前點未列舉之項目,如與活動計畫相關者,核實補助,惟宣導品、慰問金及人事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流程
1. 申請公文。
2. 活動計畫書。
3. 其他應備文件:(1) 立案證書(2)理事長當選證書(3)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或利益迴避聲明書(4)其他申請資料或佐證文件。
五、核銷應備文件或其他應注意事項:
1.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2. 補助金額八萬元以上之計畫,應另於核銷時檢附支用單據影本。
備註:請參閱以下附件: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及附件一.老人福利服務補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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