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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與職災權益
職業安全衛生與職災權益2022/10/18社會處勞資科

「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補助」申請書單

★補助雇主
→輔助設施補助輔助:

一、補助說明:
雇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
二、補助標準: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

三、應備書件:

1.申請書。

2.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證明。

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

4.實地訪視同意書。

5.輔助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6.輔助設施支出之發票或收據證明。

7.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8.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一、補助說明: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協助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或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僱用補助。

二、補助標準:

1.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30至50計算發給。

2.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50至70計算發給。

3.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三、應備書件:

1.申請書。

2.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

3.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等之證明。

4.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

5.勞工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發證明。

6.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7.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內親屬之聲明書。

8.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補助勞工
→職能復健津貼:

一、補助說明: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第66條認可設立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接受職能復健服務,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

二、補助標準:依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所載服務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最長以180日為限

三、應備書件:

1.申請書。            

2.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

3.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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