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為辦理民間團體補助,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自每年1月1日起至每年11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花蓮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補助原則。
公告事項:
- 申請期間:自每年1月1日起至每年11月30日止。
- 資格條件:符合本府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第拾貳項之辦理社團補助第一點符合規定之民間團體。
- 補助項目:依據本府對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第拾貳項之辦理社團補助第三點規定辦理。
-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 補助金額規定:依本府對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辦理社團補助標準
- (一)一般活動:對於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 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
- (二)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 務之民間團體;經本府許可立案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或申請補助計畫具公益性質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適用前目(一)規定。
- 身分關係揭露說明: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
- 【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供大眾查詢。
- 申請方式:書面審查。
- 相關檔案:檢附相關檔案各1份:
- 補助法令依據【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及花蓮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
- 申請單位聲明書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