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徵選承作單位】115年度花蓮縣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實施計畫甄選案
壹、計畫緣起
有鑒於身心障礙者受到先天或後天因素導致身心機能障礙而無法如同一般人可自行照顧生活起居,故必須有勞家屬來擔負起照顧及看護的責任。但長期的照顧壓力,除了會影響照顧家庭的生活作息外,更會造成整體生活品質的負面影響。臨時及短期照顧計畫,是當身心障礙者家屬在照顧身心障礙者感到疲累時,或是家中臨時有特別事故時,家屬能夠得到適時的人力協助,來減輕照顧上的壓力及負荷,並可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屬成員互動及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進而提昇照顧者之生活品質。
貳、計畫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及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規定訂定本計畫。
參、計畫實施目的:
一、提供本縣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以紓解家庭長期照顧之壓力及強化家屬照顧意願及能力。
二、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庭成員互動或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以促進其家庭整合與提高生活品質。
三、發揮政府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之實質效益。
肆、計畫時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伍、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陸、受補助單位資格: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其他醫事相關團體。
柒、服務對象:不限戶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有臨時、短期照顧服務需求者可提出申請,但須因主要家庭照顧者因臨時或短期無法繼續照顧有需求者,並符合下列規定者(依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條辦理):
一、家庭照顧者未使用長期照顧喘息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
四、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二)外籍看護工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於外籍看護工因故無法協助照顧,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獨居(僅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同住)
2.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3.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一為身心障礙者。
五、身心障礙者未接受醫院住院治療。
六、未使用三管(鼻胃管、氣切、尿管)之服務使用者。
七、有特殊服務需求者,另由受託單位與縣府相關人員(或召集專家學者),共同討論評估決議。
捌、服務區域(依服務對象居住區域)
全縣13個鄉鎮市。
玖、甄選方式:
一、書面審查:申請單位資格或文件不齊全者,不列入審查
(一)應備文件:應備文件如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1.計畫書:請參閱附件範例;申請單位請裝訂檢附1式 4份。
2.經地方政府合法立案之組織/機構證明文件:以公益為目的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或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章程或規程。
4.法人另需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甄選審查作業:
(一)聘請專家學者以會議方式審查,申請單位須進行簡報(15分鐘內)。
(二)總平均分數達80分(含)以上通過審查,為本案獲選承作單位。
(三)審查會議結果,將公告於「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網站。
拾、申請期間:自本府公告後即可提送計畫。
一、請於115年1月14日(星期三)12:00前檢附上開文件郵寄或親送至花蓮市府前路17號(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本府115年度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本府將視實際情形調整補助金額。※
二、本甄選相關問題請洽本府社會處-福利科 汪小姐 (03)8227171轉382、383。
拾壹、另行個別通知公開評選舉辦日期、時間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