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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2026/03/23社會處勞資科

【轉知】勞動部函釋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 嬰留職停薪疑義

一、為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之環境,「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已於115年1月1日施行,受僱者得以「日」
  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期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
二、另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  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
​  受撫育2年為限。」次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
​  則。但受僱者有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下:一、30日以上未達6個月:以2次
​  為限。二、未滿30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30日為限。」。
三、有關上開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之新制,係為使育兒育嬰受僱者因應子女急迫短期照顧

​  需求。考量不同子女發生急迫短期照顧事由之時點不一,為符政策目的,爰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依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
​  計算之。舉例而言,同時育有2名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可分別申請每一子女各30日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合計
​  可申請60日。
四、至於申請非以「日」為單位,以30日以上未滿6個月或6個月以上期間之育嬰留職停薪,考量其目的係提供在職育

​  兒父母有一段較長時間照顧幼小子女之需求,與新制目的有別,爰受僱者申請長期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可同時撫
​  育子女2人以上,本部前110年7月27日函釋說明,次數應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  (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1款及本部110年7月27日勞動條4字
​  第1100130788號函)。
五、另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80%發給津貼及薪資

​  補助,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最長6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不因上開申請育嬰
​  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及薪資補助可請領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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