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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與職災權益
職業安全衛生與職災權益2025/12/31社會處勞資科

「花蓮縣政府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花蓮縣政府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部分規定,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以府社勞字第1140247068A號令發布修正,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設籍於本縣且年滿十五歲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傷殘、疾病或死亡者,本人或其遺屬得依下列規定向本府申請慰助金。
  • 慰助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住院醫療慰助金:因同一事故受傷或疾病於三個月內合計住院四日(含)以上,未滿七日,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住院七日(含)以上,發給八千元
      (二)身體障害生活慰助金:經職業傷病專科醫師診斷,其身體障害影響工作能力達三個月以上者,或經其他專科醫師診斷後,實際休養三個月以上者,發給二萬元
      (三)死亡慰助金:發給五萬元
    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僅得擇一申請。但已申領慰助金者,得檢附較高慰助項目所需證明文件再次申請,本府經查明屬實後,按較高慰助項目補足與原發給項目之差額。
  • 申領慰助金應於事故認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因通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因素延遲,經本府認定確有理由者,得不受上述三個月期間之限制,但最長仍以一年為限
      (一)申請書
      (二)勞工身分證明文件
      (三)戶籍謄本(可以電子戶籍謄本替代)
      (四)死亡證明書、住院證明書
      (五)職業災害證明文件
      (六)全權委託書(無委託情形者免)
      (七)未重複請領相關給付切結書
      (八)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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