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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與職災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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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與職災權益
職業安全衛生與職災權益
2024/01/02
社會處勞資科
「花蓮縣政府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花蓮縣政府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
」部分規定,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府社勞字第1120238664A號令發布修正,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設籍於本縣且年滿十五歲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傷殘、疾病或死亡者,本人或其遺屬得依下列規定向本府申請慰助金。
申領慰助金應於事故認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書
(二)勞工身分證明文件
(三)戶籍謄本(
可以電子戶籍謄本替代
)
(四)死亡證明書、住院證明書
(五)職業災害證明文件
(六)全權委託書(無委託情形者免)
(七)未重複請領相關給付切結書
(八)領據
相關附件
下載
1120238664A號公布令(掃描).pdf
下載
花蓮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1130101.odf
下載
花蓮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1130101.doc
下載
花蓮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1130101.pdf
下載
花蓮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申請表格1130101.doc
下載
花蓮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申請表格1130101.odf
下載
花蓮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申請表格1130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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