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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與職災權益
職業安全衛生與職災權益2024/01/02社會處勞資科

「花蓮縣政府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自113年1月1日生效

花蓮縣政府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給作業規定」部分規定,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府社勞字第1120238664A號令發布修正,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設籍於本縣且年滿十五歲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傷殘、疾病或死亡者,本人或其遺屬得依下列規定向本府申請慰助金。
  • 申領慰助金應於事故認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書
      (二)勞工身分證明文件
      (三)戶籍謄本(可以電子戶籍謄本替代)
      (四)死亡證明書、住院證明書
      (五)職業災害證明文件
      (六)全權委託書(無委託情形者免)
      (七)未重複請領相關給付切結書
      (八)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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