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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2026/05/14

【轉知】勞動部函釋有關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 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之家庭照顧假疑義

本函釋重點摘要如下:
一、擴大「家庭成員」之認定範疇:
  為保障兒少安置家庭受僱者之權益,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辦理安置之「寄養家庭」、「親屬安
  置」及「類家庭」照顧人力,雖非民法規定之永久共同生活家屬,然因其依法行使負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義務,實務上有親自照顧之需求,故認屬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所稱之「家庭成員」。
二、申請程序與證明文件:
  (一)前述人員於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預防接種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申請家庭照顧假。
  (二)證明文件:可持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受託民間團體核章之「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辦
     理。
三、後續配合事項:
  各事業單位依此函釋辦理請假審核作業,若遇勞資爭議或文件審認疑義,由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移請社政主管機關協
  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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