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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2025/12/03社會處勞資科
【轉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
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二、勞動部114年12月1日令釋:
(一)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
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二)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後,不得變更。
(三)本釋令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三、勞動部114年12月15日函釋:
(一)前開所稱「每日8小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計算。
(二)如事業單位約定之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之(例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雇主得以每日7小時乘以7
,共計49小時計給之)。
(三)雇主如與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者,雇主應以每日10小時乘以7,共計70小時計給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