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政府委託機構收容低(中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養護實施要點辦理。
補助對象
低(中低)收入老人應年滿六十五歲,(或者為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設籍本縣
註:東區老人之家無法收容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仍須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輩
補助內容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老人公費安置:
(一)公費安養:列冊低收入戶,且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
(二)公費養護:列冊低收入戶或列冊中低收入戶,經長期照顧評估認定符合中、重、極重度失能,無氣切或呼吸照護等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者,且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
(三)公費長期照護:列冊低收入戶或列冊中低收入戶,經長期照顧評估認定符合重、極重度失能,需氣切或呼吸照護等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者,且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
(四)公費失智:列冊低收入戶或列冊中低收入戶,且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神經內科或身心科(精神科)等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中度(CDR 2分)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須受照顧,其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
(五)其他情況特殊或者遭遇重大災變,依有關法令應予臨時收容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不符就養服務且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機構安置必要者。
申請窗口
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應備文件
申請就養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公所轉送本府複審核定之:
(一)入住申請表。
(二)1.列冊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書。
2.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3.年滿55歲至64歲之原住民,檢附戶籍謄本(本項補助規定得使用電子戶籍謄本)。
4.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代辦授權書;受委託人並應檢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