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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
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2019/10/07社會福利科

身心障礙者涉訟或作證協助

服務對象

設籍或居住本縣之身心障礙者面臨刑事案件(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偵訊或審理程序時,因精神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且無適當之親屬協助之,恐致權益受損者。

 

 

服務流程

1、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款規定,偵訊或審理時應有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
2、親屬得向法院聲請為輔佐人陪同在場;若無親屬或適當人選陪同者,通報本府評估指派社工員協助陪同,或由法院指派擔任輔佐人。
3、運用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撥打(02)25592119,該會將立即派任律師前往即將接受訊問之警察局、地檢署或法院,陪同完成當次訴訟程序。當事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警詢、偵訊、偵查中均可申請,並補助律師費用,當事人無須付費。(「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是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衛生機構開立之醫療證明」,或檢警人員依其陳述能力認為客觀上陳述能力不佳之人)。

 

 

◎諮詢窗口             

1、服務專線:03-8239897、03-8227171分機348、384(社會福利科)。
2、服務傳真電話:03-8234990。

 

 

備註

聲請狀書寫範例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或逕向各級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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