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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18/07/31勞資科

轉知勞動部解釋令

主旨:為促進新住民就業,勞動部於107年7月30日以勞動能發字第1070509216號令,核釋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6條至第9條規定申請參加技能檢定,檢送解釋令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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