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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6/06/02社會救助科

花蓮縣65歲以上老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
✔ 年滿65歲以上且設籍花蓮縣滿1年者。
✔ 年滿65歲以上未滿70歲之中低收入者。

不予補助情形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無須自付保險費者。
✖ 健保自付保險費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者。
✖ 已符合其他健保費補助資格,且保險費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者。

二、補助金額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應繳納保險費之自付額為上限,目前最高補助826元。
✔ 健保自付保險費低於補助上限者,全額補助。
✔ 健保自付保險費超過補助上限者,補助至上限金額,超過部分仍須自行負擔。

三、相關減免程序
符合補助資格者,無須自行提出申請。
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彙整符合資格名冊後,送交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保險費減免作業,經健保署比對投保資料確認後,直接於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辦理減免。

四、如符合資格但未減免到保費,如何辦理退費?
符合補助資格但因資料錯誤、資料未及申報或其他作業因素,致未減免保險費者,可自補助保險費之日起2年內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保費核退。
  •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 健保自付保險費繳費證明正本。
  3. 領款收據。
  4.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 委託他人代辦者,須攜帶受委託人身分證供查核。
相關資訊請洽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救助科,電話(03)822-7171,分機397至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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