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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扶助
經濟扶助2024/11/21社會救助科

花蓮縣低(中低)收入戶及弱勢族群醫療及住院照顧費用補助規定

補助對象

  • 列冊或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

  • 列冊或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 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補助項目 

  • 醫療補助:因疾病或傷害事故所生之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部分負擔或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並以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者為限。

        不含以下項目:

  1. 義肢、義眼、義齒。

  2. 配鏡、鑲牙。

  3. 整容、整形。

  4. 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理師。

  5. 指定藥品材料費。

  6. 掛號費。

  7. 因疾病及非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

  8. 指定病房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衛材費。

  9. 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 住院照顧補助符合前款因傷病住院治療之情形,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需僱請專人照顧,並僱請具有護理機構病房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證照之合法照顧服務員(以下簡稱照服員)者。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補助:

  1. 接受非因疾病施行之手術。

  2. 接受非因疾病施行之節育結紮。

  3. 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四條附表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範圍之慢性病療養。

  4. 入住醫院呼吸照護中心。

  5. 申請人所僱請之照服員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親屬。

補助標準

  • 醫療補助

  1. 領有低收入戶或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補助全額。

  2. 領有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3. 領有身障生活補助或中老津貼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 住院照顧補助
  1. 領有低收入戶或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照顧費用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2. 領有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元,未達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九萬元。

  3. 領有身障生活補助或中老津貼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七百五十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七萬元。

  • 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照顧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

  • 同一事由已申請本府其他項目之醫療或照顧費用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 當月份已領有政府補助之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不得申請住院照顧補助。

 

補助申請窗口

  • 應於出院或就醫後3個月內,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補助申請應備文件及相關注意事項

  • 共同表件

  1. 申請表暨委託書(附件一)。

  2. 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經濟審查調查表(附件二)。但領有本縣社會福利補助(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者免附。

  4. 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5. 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必要文件。

  • 醫療補助

  1. 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應註明入院及出院日期。

  2.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3. 申請健保給付未涵蓋之藥品費(特殊及高價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者,應檢附明細清單及非指定自費項目證明書,須由主治醫師開具,並蓋有主治醫師章或機構印信(附件三)。

  4. 因醫院之健保床滿床致須入住非健保床,申請病房差額費者,應檢附該期間健保床滿床之證明。每次至多補助三天之病房費用差額,並以補助雙人房為限。

  • 住院照顧補助

  1. 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須僱請專人照顧及入出院日期)。

  2. 僱請專人照顧證明書(以醫療院所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開具為限)(附件四)。

  3. 照顧費用收據正本(附件五)。

  4. 照服員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及專業證照或結業證書影本。

  • 代理人應由申請人之親屬之,並於申請表填寫代理人資料並攜帶代理人身分證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申請人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里長或社工員代為申請。

  • 經核定符合補助資格者,由本府將補助款匯入具領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 如因申請文件有誤或缺漏退件,應於本府函文檢還申請文件當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並送達本府,屆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

  • 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立即停止補助,並向申請人請求返還已領之補助費用。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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