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脫貧
自立脫貧2025/04/01社會處救助科
花蓮縣低(中低)收入戶脫貧措施實施計畫
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及第15-1條規定
貳、目標:為鼓勵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戶內有工作能力者積極就業,並減輕家戶因所得增加而失去福利資格的顧慮,進而使其能透過穩定收入實現經濟自立,有效提升家戶經濟狀況,翻轉貧窮。
參、實施對象:
一、本府列冊(或列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
二、本府列冊(或列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戶內,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
三、本府列冊(或列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高中三年級或大學四年級應屆畢業選擇從軍之青少年,或服役後中途轉任志願役者。
肆、計畫內容
一、脫貧措施:所有參加本府辦理之脫貧方案者、或透過本府轉介就業中心/以工代賑/參與志願役者,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皆符合財稅免計資格。
本府擬就收入及動產等免計方式計算如下,期限以三年為期,最多得延長一年:
(一)所得收入:檢附薪資及在職證明文件,以每月薪資所得扣除當年度每月基本工資,增加之收入得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不計年終獎金。
(二)動產限額:低收入戶每人限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之 1.5 倍訂之;中低收入戶每人限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之 2 倍訂之。
(三)參與本計畫者,其不動產筆數有異動者,仍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予以列計。
二、執行方式:
(一)參加本府辦理之自立脫貧方案者:本府邀請參加本縣自辦脫貧方案之低收及中低收入家戶成員,因參與方案而增加之存款、或透過本府社工協助媒合就業而提高收入
者,符合本計畫資格,本府依據社會救助法 規定,於審核系統中進行財稅計算及註記。
(二)透過本府轉介就業者:
1、轉介就業中心/以工代賑:
(1)本府服務之低(中低)收入戶內之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透過本府協助轉介本縣就業服務中心媒合就業、或協助媒合本縣以工代賑用人單位,或透過相關補助以促進其
就業意願。
(2)倘有透過本府協助或轉介就業中心媒合而成功就業者,符合本計畫資格,本府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於審核系統中進行財稅減免及註記。
2、轉介志願役:
(1) 針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高中三年級及大學四年級在學學生,由本府函文宣導本案;倘有意願參與者,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應備文件,親送或
郵寄至本府社會處救助科,彙辦後轉介國軍招募窗口。
(2)本府社工員於執行業務時,若遇低(中低)收入戶內有符合志願役資格者可向其宣導本案;倘有意願參與者,得填妥申請表並檢附應備文件,送交本府社會處救助科。
(3)符合資格且經本府轉介參與國軍志願役士兵,由國軍單位每年函覆參與者入伍名冊及在營狀況,如中途退場個案即不符合資格。國軍單位應即時函報本府,本府依據
社會救助法規定,於審核系統中進行財稅計算及註記。
伍、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