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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1/08/17社會處勞資科

本府辦理110年度急救人員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錄取名單公告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僱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訓練課程。各事業單位,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 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申請女工夜間工作事業單位,每班至少要有一名合格急救人員。 雇主如未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罰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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