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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6/01/12

【公開徵選補助單位】花蓮縣新住民學苑

依據
一、依據新住民基本法第18條:政府應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增進多元文化交流。
二、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附件四.推展婦女福利服務補助原則2.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額補助及補助項目標準6.政策性方案:(4)探討婦女相關議題之溝通平臺或公共論壇:包含婦女權益、婦女照顧、婦女就業、婦女健康意識、婦女公共參與、婦女保護等議題。
目標
一、設立新住民學苑,就近及時提供新住民服務。
二、提升新住民自我照顧與壓力紓解的能力。
三、提供新住民休閒聯誼及團體活動場所。
四、辦理成長講座及技藝課程,提供新住民學習與成長管道。
服務期間
1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請資格及條件
資格: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大專校院、醫事機構,有相關新住民服務經驗為優。
場地:使用本府社會處管理的「新住民學苑」場地(花蓮市建國路28巷10號)。受託管理單位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於獲得補助資格三個月內報本府核備,逾期未核備者不予補助。
人力:配置至少1名兼職人員,具備新住民服務經驗或優先聘用新住民。
應備文件
申請公文、計畫申請表(詳情請參閱本案計畫書)
計畫送達期限截止日期:115年1月15日(星期四)下午17:30
遞交方式:掛號郵寄至:花蓮市府後路2號或親送
注意事項:封面請註明「新住民學苑計畫」。
聯絡方式:若有任何問題,請洽:花蓮縣政府新住民中心吳宛霖督導(03) 824-6996 #18
其他細節: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案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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