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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及個案管理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及個案管理2019/10/07社會福利科

持永久效期手冊換證專區

法源依據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請於108年7月10日前將永久效期之身心障礙手冊更換為身心障礙證明。
本府已依換證期程自104年至108年期間通知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辦理換證,迄今未辦理換發新制證明者,本府依法於109年1月1日註銷身心障礙資格。為維自身權益,仍有換證需求者,請備妥申請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公所換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文件

       1、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2張

       2、國民身份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代辦者須攜帶身份證

       3、申請人及代辦人印章

       4、原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申請窗口

       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申請流程

       至戶籍地公所申請換證→公所轉呈社會處→社會處製作身心障礙證明→將身心障礙證明轉發公所→公所轉發申請人

備註(注意事項)

1、跨縣市郵寄申請:居住於外縣市,不便返回本縣申請,請先致電戶籍所在地公所詢問辦理方式

2、如行動不便、無人代辦等情形,請致電本府社會處福利科,電話:03-8235546,由專人為您辦理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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