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處理家外安置兒少申訴處理機制
-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縣家外安置兒少暨其家長、工作人員之權益,爰訂定本處理機制。
- 外部申訴提出對象為家外安置兒少、家長或監護人、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與機構有接觸之相關人員。
- 前點所列人員對於機構服務內容、管理規則、個別處置方式等相關事項,認有不當或損及自身、服務對象權益時,得提列具體事實或相關資料,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口頭告知或1999縣民專線等方式,向本府提出外部申訴。
- 向本府提出申訴者,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前項以言詞提出申訴者,本府應協助作成申訴書,並由申訴人確認無誤後簽章。
書面申訴者,應檢具申訴書(附件一)提出申請。
其他方式申訴者,本府將於接獲申訴案件時,於7日內依申訴者提供之聯繫方式向其確認申訴內容,並協助作成申訴書。
如由本府協助作成申訴書者,須請申訴人於30日內至本府簽章確認;申訴書資料不完整者,本府將於受理後10日內通知申訴人補正資料,申訴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30日內完成補正。
- 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偽冒身分或提供不實資料。
- 已適當處理或撤回之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複提起申訴。
- 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案件。
- 其他經本府認定得不予受理之情形。
- 經向申訴人確認申訴內容及取得完整申訴資料後即受理申訴,受理日起30日內應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以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1次為限,延長時間以不逾15日為原則,特殊或複雜案件不受此限,得經專案簽准展期,並以60日為限。
- 申訴提起後,於案件調查結果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經撤回者,本府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調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 申訴案件之調查,得成立3人以上之專案小組,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加入,得包括本府業務單位人員、法律、社會福利及社會工作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及兒少代表。
前項專案小組成員不得為申訴人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現任或最近三年內曾任申訴人申訴安置單位之職員、董(理)事、監事、顧問職及專業督導職者。
專案小組得以書面或召開會議等方式進行調查。
前項以召開會議方式進行者 ,應由本府社會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會議主席。
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訴人、相對人或案件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 本府依據調查結果,以申訴人提供之聯絡方式回復之,並進行後續處置。
- 依申訴調查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 申訴有理由:依相關規定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申訴無理由:辦理結案。
- 作成書面紀錄,結案。
- 針對申訴案件,受理單位及相關協處單位皆須遵守保密原則,以維護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