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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經濟補助
兒少經濟補助2023/10/09婦幼科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壹.補助對象: 設籍花蓮縣0至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但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
貳.資格條件: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養父母離異,而單獨行使負擔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以下簡稱行使親權)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四)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身心障礙中度以上、經遣返不得入境、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五)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雖經認領但單獨行使親權之父或母無力撫育者。
(六)因故經法院改定或協調由父或母之外之人監護,且無力撫育者。
(七)因父母、養父母離異或經生父認領後,單獨行使親權之一方因服刑、失蹤、死亡等因素由其他親屬照顧,且曾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無力撫育者。
(八)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監護權行為,經本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九)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十)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十一)其他本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參.補助金額:
1.補助金額自105年起調整,並由本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及自有財源狀況酌予調整,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2.112年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263元。
肆.受理時間:公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
伍.受理單位:
1.有設籍者以兒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
2.未設籍者以兒少居住地之鄉鎮(市)公所
陸.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調查表(公所填寫)。
(三)兒少或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少年之學生證影本(年滿16歲至未滿18歲者)。
(五)5年內離婚需附離婚資料。
承辦人:社會處婦幼科吳玉秋 聯絡電話:03-8228995,8222852轉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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