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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扶助2021/01/01社會福利科

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申請

補助對象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居住家中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3、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費用補助(含同時接受日間照顧及夜間住宿費用補助)。

補助內容

1、維生器材

(1)經醫師診斷須持續進行呼吸治療、氧氣治療或咳痰、抽痰等治療,且實際已使用之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化痰機(器)、咳嗽(痰)機、抽痰機及電動拍痰機等維生儀器。

(2)申請冷氣機用電優惠,限因皮膚相關構造嚴重損傷導致身體排汗或調解體溫的功能喪失(嚴重燒燙傷),或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外胚層發育不良症(無汗症)、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疱症(泡泡龍)、魚鱗癬症者,經醫師診斷須使用冷氣調節室溫方能維持身體功能者。

(3)申請電暖器用電優惠,限持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符合以下任一項:(1)長期臥床使用維生設備、(2)腦部或神經病變、肌肉病變、代謝異常引發之肌肉萎縮、(3)其他行動不便的神經性病患(如:第六胸髓以上完全損傷之脊髓損傷病患)。且因生理功能損傷或行動不便,經醫師診斷有體溫調節失調或環境溫度適應失調,確有使用電暖器需求者。

2、必要生活輔具

(1)獲得政府補助(生活輔具補助)購置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等5項生活輔具。

(2)其為自行取得者,應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地方政府設置輔具中心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於診斷書或評估報告載明必須使用前述5項生活輔具。

(3)必要生活輔具為自行取得,經醫師診斷有下列情形,並確有使用各該項生活輔具者:

A、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重度肢體障礙達癱瘓程度而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者。

B、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肢體癱瘓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或於臥姿相關受壓處皮膚已有褥瘡者。

申請窗口

1、各鄉鎮市公所。

2、自行或委託他人送至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3、郵寄至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花蓮市府前路17號)收。

應備文件

1、申請表(本府社會處或各鄉鎮市公所索取,或至本府社會處網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下載。)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聯絡人或受委託人之身份證影本及印章。

4、用電優惠之用戶戶名及電號證明文件影本(電費單)。

5、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限定開立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應註明需使用之必要維生器材生活輔具名稱;申請縣市政府補助醫療輔具或生活輔具者,免附)。

6、申請者居家使用申請用電優惠設備之照片(申請人及申請用電優惠設備需同時入鏡,為1項設備1張照片)。

7、輔具使用證明(如核定公文、購買憑證、租賃憑證、保固書等)。

注意事項

1、申請人如有異動戶籍地或變更用戶電號,須自行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異動用電優惠電表戶名及電號,未依規定辦理異動,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給予用電優惠者,將依法追回已獲電費優惠款項。

2、身心障礙者死亡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除戶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逾期未完成登記,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給予用電優惠者,將依法追回已獲電費優惠款項。

※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常見問答集(https://dpws.sfaa.gov.tw/welfareInfo-detail-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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