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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6/04/23

【宣導】為保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請雇主依法辦理。

相關宣導事項說明如下:
一、罹癌勞工如經面試後經雇主通知錄取,勞雇雙方即已就勞動契約達成合意,如未另約定生效之附帶條件,則契約已成立並發生效力,雇主不得任意取消錄取約定。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與罹癌勞工約定之工作時間、工資及請休假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又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法定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三、罹癌勞工申請調整職務或請求提供教育訓練,雇主不得以此即認為勞工不可勝任工作而逕予解僱。另勞動部訂有「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罹癌勞工如有符合相關情形,可向雇主提出職場合理調整。
四、有關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可至勞動部官網( 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652/nodelist)下查詢「罹癌勞工相關勞動權益」,另相關教育訓練與補助申請資訊可至「工作生活平衡網」(https://wlb.mol.gov.tw/)瀏覽查詢,或撥打諮詢專線3343-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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