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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採購
優先採購2021/01/01社會福利科

辦理優先採購注意事項

為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可提供勞務,獲得更多銷售及服務機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3項規定,訂頒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並建置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供各義務單位購買及統計之用。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注意事項

1.本平台每年1、3、5、7、9、11月開放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申請加入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請至操作指引下載教學手冊,並依說明註冊。註冊時請填寫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完整全名
2.本平台每年
1、3、5、7、9、11月開放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提出新商品審核,並由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序審核。
3.提出新商品審核時,請務必附上認證資訊(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立案證明資料)及檢驗(僅適用食品類別之商品);缺件或資料檢附不完全者一律審核不通過。食品類商品請至衛生福利部實驗室認證資訊網查詢合格之食品實驗室檢驗。

4.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物品之生產及服務之提供,應由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身心障礙者,在其所屬依法立案或指派服務之場所為之,並參與生產或服務流程,不得以進貨轉售方式販售商品,並應達到量產及持續提供服務,且其品質須符合採購單位要求
5.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提供之物品及服務,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者生產、提供或以進貨轉售方式供應或冒用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義務採購單位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函送主管機關列為違規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6.請詳閱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之所有相關規定。


提醒義務採購注意事項

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身權法) 第6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辦理優先採購。接受補助之機構、團體或私立學校指補助金額占該次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2.義務採購單位依規定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勞務至一定比率(現行規定為百分之五)。
3.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請登入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系統填報辦理優先採購情形。更改機關代碼、名稱或新註冊帳號請發文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
4.接受政府補助之機關、團體、私立學校填報優先採購辦理情形採紙本辦理,請至資料下載區下載「接受政府補助之私立學校、機構或團體優先採購情形彙整表及統計表(範例1及範例2)」。
5.若標案係屬於優採辦法第三條第1項、第2項物品及服務項目的採購,依第4條第1項規定招標,優先決標條件須在合理價格(指訂有底價且合於底價以內)及一定金額以下(100萬元),即參與投標身心障礙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標價須在底價以內始有優先決標權利,若非底價以內將無優先決標權:
6.義務採購單位採購優先採購商品時,應查驗投標身心障礙福利機關團體或庇護工場之相關證明文件,並務必登入本平台確認採購對象及商品為優先採購審核通過之單位及項目。非本平台通過之單位或商品,不得列入優先採購成績
7.採購金額請確實填報,採購日期應當填寫統一發票或收據上之日期。
8.優先採購成績計算日期為一月至十二月。
9.採購公告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金額請確實填報。。
10.採購公告時間至少72小時
11.依身權法第97條規定,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無正當理違反第69條第二項者(採購未達百分之五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另依身權法第102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69條第二項規定者,應受懲處
12.請詳閱身權法第69條、第97條、第102條、優採辦法之所有相關規定及優採辦法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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