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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2022/07/21勞資科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各項業務補助申請

一、本縣登記立案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公(私)立學校、視障者按摩院(中心、小棧)、本縣進用身心障礙者公(私)立機構及事業單位,請依本府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辦理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各項業務均屬政策性補助,受補助單位免負擔自籌款。
三、申請補助項目:講師費、助理講師鐘點費、庇護工場(商店)設備費、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文具費、器材租金費、材料費、保險費、營業稅、宣導費、餐費、稿費、住宿費、工作人員費、郵電費、設施設備費(含無障礙設施改善)、房屋租金、心理輔導與諮商費、雜支費(最高五千元)…等。
四、參加身心障礙第二專長或進修訓練者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每班至少招收學員十人以上,招生學員十五人以上者得編列助理講師費。
五、申請辦理身心障礙者第二專長或進修訓練計畫講師費及助理講師費金額及資格條件:
(一)講師費部分:每小時1,000元,內聘講師減半發給,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於提案申請及核銷時檢具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1.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相關職類工作年資1年以上。
2.大專院校非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相關職類工作年資2年以上。
3.高中(職)畢業,從事相關職類工作年資3年以上。
4.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請檢具足以擔任授課師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助理講師費部分:每小時500元,以招生人數在15人(含)以上者始可編列1人為原則(此限制參考勞動部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訂定,若有特殊情形,得由本府審酌實際需求核定),助理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於提案申請及核銷時檢具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1.高中職畢業擔任與相關職類工作累計達2年以上者。
2.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請檢具足以擔任術科助教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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