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委託專業團體辦理「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委託專業服務」,繳費單位得免開立扣繳憑單
一、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6月20日財北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20017478號函及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111年6月9日醫社字第 11100064 號函辦理。
二、本部自106 年起委託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辦理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其中有關繼續教育課程認定、積分採認申請案,該會依本部「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代為收取審查費,為代收代付款項,收取後每半年繳付本部。107年將上開審查費收據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作業代收審查費用收據」,並於備註欄內敘明「無需開立扣繳憑單」。惟每年仍有縣(市)政府或其他繳費單位開立扣繳憑單,徒生該會作業困擾。
三、為解決上述困擾,旨揭疑義業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示略以,本部委託協會辦理旨揭專業服務案,並依「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代為收取規費,該規費既屬本部之所得,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繳費單位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四、檢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來函影本1份。